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往来函件应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
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2、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未按期审核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工期才能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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